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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前购买赃车一旦被发现,公安局多是惩办贩车者,对于购车者往往是没收赃车,大不了以罚款兼收车了事,因为购买赃车者往往自称不知情。现在不是了,对于购买赃车也是犯法,一旦发现赃车交易,买卖双方均要受到惩办。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联合发出的通知,其中第十七条对购买赃车时是否“明知”作出了明确的司法解释: 一、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赃单位购买的; 二、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; 三、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车架号有更改痕迹,没有合法证明的; 四、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。 只要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,就视为明知是赃车而购买,触犯了法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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